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推动全省水利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科技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有关我省水利发展战略研究,重大水利改革课题研究和先进技术的研究,引进,开发以及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主要面向我省各级水利单位,同时鼓励水利单位与水利系统以外的单位联合申报.
省水利厅每年安排百分之十的科技推广经费资助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开展科研活动.
第四条 科技项目的立项,按照计划指导,单位申请,专家评审,择优确定的原则进行.具备招标条件的科技项目可以实行招投标.
第五条 科技项目分为补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第六条 列入国家或者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江苏省水利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为省水利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水利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八条 省水利厅应当按照水利科技发展规划,于每年3月底以前发布当年重点科技研究,推广项目指南.
第九条 科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研究课题,填写《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条 省水利厅于每年5月8日至5月31日集中受理由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单位,厅机关处室等单位和部门上报的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科技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项目参加人员应当有一定的时间参与项目的研究或推广工作,按承担任务的轻重及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排名顺
序.
第十二条 除按第十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外,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或者其它专项经费列支的科研项目,模型试验等,在向省水利厅提交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由省水利厅组织可行性论证后,列入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审定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在立项前应当进行可行性咨询. 省水利厅受理的科技项目,聘请专家进行咨询,并由专家提出建议立项的备选项目.咨询可以采取会议咨询,通信咨询等方式.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由省水利厅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按省水利厅制定的《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格式填写有关内容,并由省水利厅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保证单位(即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三方共同签订《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当多渠道筹集.
科技项目经费可以在水利前期工作费,水资源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经费,农田水利经费,工管岁修经费等经费中安排.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的补助经费在省水利科技推广经费中安排.补助经费按合同拨款,配套经费由承担单位和保证单位自筹.
第十八条 未列入省水利厅科技管理的项目不得从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经费中支取科技经费.
第十九条 科技经费支出范围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费,材料费,计算机软件费,试验费,水电费,以及直接为项目服务的劳务费,调研费,差旅费,资料费和会议费等.所有开支必须符合财务规定.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安排项目研究,推广的经费和时间,并按实施计划实施.省水利厅组织同行专家对下达的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实施期限超过两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从第三年起,每年3月份向省水利厅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出现无特殊原因不送交报告或发现计划执行不力且无具体改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不当等情况的,省水利厅可以停止补助,追回已拨经费,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经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等有关资料上报.
第二十三条 省水利厅在收到总结材料后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对完成的项目按合同书要求进行审查,决定对科技项目成果进行鉴定结题,其他方式结题或者不予结题. 科技项目成果鉴定是结题的主要方式.
第六章 成果鉴定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未纳入省水利厅科技项目管理的科技成果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先由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并经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逐级向省水利厅申请. 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查新报告,项目合同书,应用证明等,并附承担鉴定工作的7—10名相关专家建议名单.
第二十七条 省水利厅在10个工作日内对成果鉴定申请作出答复,符合鉴定报送条件的,核报省科技厅或者水利部组织鉴定;对不符合鉴定报送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承担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负责聘请.鉴定通知,被鉴定的技术资料由省水利厅负责提前送达承担鉴定工作的专家.省水利厅可以委托市水利科技管理部门,成果完成单位按照要求担任有关通知工作. 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承担对该成果的鉴定;任务
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作为专家承担对该成果的鉴定的人员不得超过一人.
第二十九条 成果完成单位应在成果鉴定之前将起草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提交省水利厅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其它具体要求按国家科委1994年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水利厅利用各种专项经费资助的科技项目,其成果的所有权属省水利厅和合作单位共有,由省水利厅科技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省水利厅1997年颁布的《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利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