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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改正将取消资质


    日前,人社部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7章57条,其中包括14条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其中,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分别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计算和支付周期由双方约定,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一是用人单位拖欠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拖欠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三是当有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三种情形之一,出现拖欠为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施工任务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四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无力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是用人单位依法合并或者分立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农民工工资;但是,经与农民工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14条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包括: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等。
    关于欠薪行为的惩戒,《征求意见稿》也从多个方面明确了惩戒措施。其中要求,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未执行本条例有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的,除处以罚款外,在依法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降低其建筑施工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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